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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工伤意外时效问题:我有多少时间来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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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索赔的常见防卫是主张雇员未就工作相关的事故提供适当通知。提出缺乏适当通知的问题是纽约州雇主和保险公司相当标准的程序,并可作为相当大的诉讼主体。 就任工人赔偿律师近廿年来,我经常处理类似案件,雇主争辩说工人未提供及时通知损伤。这可以是索赔强有力的防御,导致竞争索赔被驳回。然而,由于众多原因,关于通知的争论部署起来同样困难。 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8 节规定,损伤通知必须在事故发生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递交雇主。不过,本节还阐述了一些相当重要的特殊情况。如果受伤工人说明不能提供通知,或者雇主有明确的通知,亦或是雇主对缺乏书面通知没有意见的话,书面通知可以免除。(第18节规定了提供雇主的通知,不应该与纽约国家工人补偿法第28节相混淆,28节注明受伤工人可在两年内向工人补偿委员会递交索赔申请)。 从实用角度来看,例外情况是顺理成章的。如果同事或主管知道事故发生(即如果目睹了事故),那么要求受伤工人事后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是多此一举的。 在纽约州,有关对雇主缺乏偏见的异议已成为很多诉讼的主题。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受伤工人的负担证明雇主并不会因为缺乏适当通知而产生偏见。 例如,假设有人在工作中试图举重物时背部受伤,但是没人看见。他继续工作,相信情况会最终解决。不幸的是,几个月后他觉得背部疼痛更严重了,于是现在不得不接受医疗照顾。 在上述情况下,雇主和保险公司无疑将提出《工人赔偿法》第18节规定的,该索赔这为能在30天内提供通知,该申请应驳回。 作为反驳,索赔人可以争辩说,即使在两个月延迟后,雇主仍未开展现场或情况调查。这可以在聆讯中向法律通过提供证人证言时说明。索赔人将设法证明,虽然存在技术上的延误,但及时在这次事故的教训后,雇主仍未调查这件事。此外,索赔人会争辩说雇主实际上没有偏见在索赔人继续从事他正常的能力,甚至在事故发生后。 很多时候,雇主可能有任内部公司规定,事故通知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或 48 小时内说明。这显然与第 18节,只需要在30 天内通知的内容相冲突。纽约法院一贯认为第 18 条规定的 30 天,法制力高于内部公司规定。雇主通常将需要保险公司提出通知作为一种防御,指出在提供通知前受伤工人要等待一两天。在法律仅要求30 天内通知的情况下,很明显这不是一个很好的论据。 最终, 第18节是一种保险公司经常会提及的反驳依据(通常是雇主的坚持),但在特殊情况下,会破坏其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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